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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認為,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,不需要任何理由,均有權隨時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。
其實,這是一種對試用期的錯誤理解,根據法律規定,用人單位并沒有喔。
用人單位只有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以后,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。
“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”,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,隨時單方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。
注意:用人單位要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,首先在招聘時或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錄用條件;其次,在試用期間,要有嚴格持續的考核,證明是否符合錄用條件。